(2015)诸朱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霖与王泽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霖,王泽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893号原告申霖。被告王泽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霖与被告王泽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