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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磊与霸州市煎茶铺鑫磊家居用品厂、王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霸州市煎茶铺鑫磊家居用品厂,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霸州市煎茶铺鑫磊家居用品厂。经营者周磊。被执行人王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霸州市煎茶铺鑫磊家居用品厂、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张磊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