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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定鸿与王顺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定鸿,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朱定鸿。被执行人王顺。申请执行人朱定鸿与被执行人王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顺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定鸿劳动报酬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率赔偿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损失,从2014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清结之日止。被执行人王顺负担受理费5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