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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城县上石桥镇。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经商城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在商城县上石桥镇育英大道菜市场中段,被告人程某某因邻里纠纷用手对杨某甲的脸部进行抠挖,致其面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法院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某某无犯罪前科,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同住在商城县上石桥镇育英大道菜市场中段,系邻居。2015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杨某甲丈夫雇请他人清理其家房屋后面的土,遭被告人程某某夫妇阻止,为此双方发生厮扯。厮扯中,被告人程某某用手对杨某甲的脸部进行抠挖,致其面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审理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甲损失,取得了杨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发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主动到案的情况。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3、商公(上)行罚决字(2015)0206号、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此纠纷被害人被罚款二百元,被告人被行政拘留7日。4、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9点左右,李某乙组织挖机清理李某甲家房子后面的土时,程某某不让挖就站在挖机前面。杨某甲看见张某某正指着李某甲,就和张某某吵了几句,这时程某某上来就把杨某甲头发抓住,俩人就撕扯到一起,并摔倒在地,被告人拉开时,发现杨某甲的脸被抓开好多口子。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看到程某某和杨某甲相互扯在一起打架,就过去拉,程某某睡到地,杨某甲的脸被抓开了。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见到程某某睡到地,杨某甲的脸全是血。(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在厮打中,被告人程某某拽住其头发,把她按到在地上,又用手抠她的右脸,其右脸和脖子的伤都是程某某抓开的。(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五)鉴定意见:(商)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63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甲的伤属轻伤二级。(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因邻里矛盾引起纠纷,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文江审 判 员  邹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露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