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小才与广安果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杜小才,男,生于1964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果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长武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杜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才诉被告广安果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才撤回对被告广安果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小才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