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楼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106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哲英。委托代理人孙云兰。被告楼创。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