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荟茗与陈义东、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荟茗,陈义东,陈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王荟茗被执行人:陈义东(曾用名:陈义华)被执行人:陈晓英申请执行人王荟茗与被执行人陈义东、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晓英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17号101住宅小区6栋1单元7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43308**)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荟茗名下(王荟茗身份证号码:650108197311221425)。。将该房屋产权证公告注销、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