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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闫文雄与涿鹿县武家沟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雄,涿鹿县武家沟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24号原告闫文雄,被告涿鹿县武家沟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泽元,本院在审理闫文雄与被告涿鹿县武家沟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文雄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文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闫文雄负担。审判员 :王恕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