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与付海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付海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兆彦,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海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甘肃金塔县中园建业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