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龚旭欢、太平财产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龚旭欢,太平财产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325号原告陈秀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460。被告龚旭欢,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7048。被告太平财产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龚旭欢、太平财产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一致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远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