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吴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云,吴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周小云,女。委托代理人刘镇海,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安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赵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纯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云与被告吴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云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保险公司已理赔,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云撤回对被告吴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周小云负担。审判员 刘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