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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海英与合肥市巢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海英,合肥市巢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郭海英。申请人:合肥市巢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光明,该中心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郭海英与申请人合肥市巢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朝宗独任审查。申请人郭海英与申请人合肥市巢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因损害赔偿纠纷,经巢湖市亚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作出巢亚人调(2015)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一、合肥市巢湖福彩中心除已支付的郭海英医疗费外,另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转账的形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211503781000993587,户名郭海英)一次性支付郭海英各项损失费共计49000元整;二、郭海英收到49000元赔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合肥市巢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主张权利;三、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上述赔偿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现双方申请法院对该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巢湖市亚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作出的巢亚人调(2015)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