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家武与叶学相、陆晓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武,叶学相,陆晓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李家武,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高师瑜,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学相,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陆晓晴,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武与被告叶学相、陆晓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臻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