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谭某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6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系杭州康乐月子服务有限公司保姆。1995年3月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谭某在本市萧山区,通过提供本人信息的方式,花钱定制了其本人的假居民身份证一张,该假身份证中其本人的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均被改变。后其于当月利用该假居民身份证成功应聘杭州康乐月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姆职位。2015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作为杭州康乐月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姆在浙江省妇保医院3号楼9楼517病房为2号床产妇提供服务时,趁同病房1号床位产妇即被害人蒋某乙及其母亲蒋某丙离开房间之际,窃取其放置在病房床头柜拎包内的红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藏匿于自己的衣服内,后被返回病房的蒋某乙、蒋某丙发现并将上述钱款当场追回。同年7月23日,被告人谭某为自己盗窃一事向本市上城区湖滨派出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丙、蒋某乙的陈述、证人蒋某甲、金某、王某的证言、假身份证照片、红包及赃款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朋友圈记录照片、现场照片、员工登记表、登记用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在盗窃一节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在伪造居民身份证一节中,如实供述,系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先前羁押日期已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