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9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成西与孙红振、房爱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西,孙红振,房爱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26-2号原告董成西,居民。被告孙红振,农民。被告房爱洋,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菏泽市东风沙发家俱有限公司综合楼。负责人司效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西与被告孙红振、房爱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董成西的申请,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926-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孙红振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孙红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解除查封。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