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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航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95-1号申请人袁航,男,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念,女,汉族。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私营业主。本院关于袁航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袁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16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69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