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航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95-1号申请人袁航,男,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念,女,汉族。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私营业主。本院关于袁航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远安县晶晶石英石矿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袁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16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69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