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计兵与王永进、王金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02号申请执行人王计兵,又名王计斌,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王永进,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金鱼,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永进、王金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王计兵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执行费2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永进、王金鱼自动履行了387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0月30日偿还15000元,2015年11月30日偿还4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1810元、执行费2180元由被执行人王永进、王金鱼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