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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鸿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