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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凤龙与翁保新、郑付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田凤龙,男,汉族,1949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保新,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被告郑付有,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龙与被告翁保新、郑付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凤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凤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凤龙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