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张再利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利,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85号原告:张再利,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聂向东,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利诉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案外人刘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完工证》上所加盖的“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行为人私刻,其认为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为此,本案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再利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725.00元,退回原告张再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智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