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06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73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茂江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