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广贵与刘红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贵,刘红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李广贵。被告刘红文,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贵与被告刘红文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为1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