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867号被告人陈某,个体搬运工作者。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斐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仍接受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益广注塑加工厂负责人郑某的雇佣,到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郑宅菜场二楼生产车间驾驶叉车搬运注塑机。陈某在驾驶叉车搬运注塑机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注塑机倾斜压倒在叉车旁帮忙的被害人沈某,致使沈某死亡。案发后,陈某与死者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另郑某赔偿死者沈某家属700000元人民币。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未持有场内机动车辆作业证的情况下,仍接受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益广注塑加工厂负责人郑某的雇佣,驾驶叉车到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郑宅菜场二楼生产车间搬运注塑机。陈某叫来被害人沈某作为助手帮忙搬运。陈某在驾驶叉车搬运注塑机的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用叉车撬起注塑机,致使注塑机倾斜压到蹲在叉车旁帮忙的沈某身上,导致沈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温州市龙湾区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温州市龙湾永中益广注塑加工厂“6.24”人员挤压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陈某、被害人沈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温州市龙湾永中益广注塑加工厂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郑某分别与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郑某赔偿沈某家属人民币700000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6月24日10时许,其与沈某受雇佣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益广注塑加工厂搬运注塑机,其负责开叉车,沈某负责放置滚筒在注塑机下面配合其搬运,在搬运第八台注塑机时,沈某在注塑机的左侧蹲下想要调整注塑机底下的滚筒,其就用叉车稍微挑起注塑机的后端以便沈某抽出滚筒,这时注塑机就向左侧倾斜压住了沈某,致沈某死亡;其所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2008年11月26日已到期,其未继续年审和补证的事实。2、证人郑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3、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沈某死亡的事实。4、接受证据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期至2008年11月26日止的事实。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事故现场情况。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会议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明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况。7、关于沈某工伤死亡子女寄托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及郑某分别与被害人沈某家属达成调解的事实。8、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系主动到案的情况。9、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孔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