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8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均,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露,女,生于1987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力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