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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忠仁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忠仁,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931号原告:白忠仁,男,汉族。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原告白忠仁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以下简称区经理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沈阳市和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区补偿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忠仁诉称:1、2012年4月,原告居住的沈阳市和平区营口西路x号316室被列入北市四期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对原告及其他2甲(即317室、318室)共用的319号厨房的建筑面积无合法根据情况下认定为17.7㎡,即每户建筑面积为5.9㎡。但2014年12月原告在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查档得出厨房部分建筑面积为3.6×(5.8+0.37)=22.21㎡,折合每户建筑面积22.21÷3=7.40㎡。2、根据《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楼房每户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将一栋楼各房使用面积分别核定后相加,计算出总使用面积;用总使用面积去除总建筑面积得出换算系数;在以换算系数去乘各户的使用面积即可求出。计算公式是:换算系数=总建筑面积÷总使用面积;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换算系数。”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在没有写使用面积的情况下,直接给出建筑面积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查得的证据相矛盾。3、由于与被告签订的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由错误有瑕疵,使原告在征收补偿中少得补偿款(7.4-5.9×10426)=15639元。综上所述。被告及第三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共用厨房拆迁补偿款差额15639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差额利息2899.23元;3、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区征收办、区补偿中心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书》一份,而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的规定,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条款规定,本案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本案诉讼请求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忠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退还原告白忠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充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