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永镜与陈家岳、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镜,陈家岳,黄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867号原告:王永镜,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谢勇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岳,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永平,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镜诉被告陈家岳、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镜以与被告陈家岳、黄永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王永镜负担。审判员 梁红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