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朋与袁淑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张甲,男,生于1972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郑滨锋,男,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原告张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玉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甲、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滨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1993年我结婚,1996年育有一子,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习惯不同,我们之间经常产生矛盾、吵架。2014年腊月初八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产生矛盾,被告从此就不回我老家,照料老人,尤其是被告对家庭家务从不负责。我已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支付一切抚养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90年代初认识后,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婚前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互敬互爱、原告对被告很关心。孩子出生后双方感情很好一直至今。原、被告20多年的夫妻感情是双方多年来相互呵护建立的,双方共同创业,从未出现过感情裂痕,不但不存在原告所述经常吵架、不照顾老人的情况,反而是被告一如既往的照顾原告母亲,得到原告母亲及邻居同事的一致好评。夫妻共同生活不是一天半天,即使存在吵架也在所难免。不管原告是出于何种原因起诉离婚,被告都表示谅解。原告母亲基于被告多年的照顾,与被告已经建立了很好的感情,被告仍想照顾老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袁某某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8月1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如上所诉。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袁某某婚前认识两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原、被告应正视矛盾、尊重对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之间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主张被告已经两年没回家,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录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