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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孟某乙。申请执行人孟某甲与被执行人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某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某乙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账户62×××26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