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徐海滨与王自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滨,王自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924号原告徐海滨,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自勇,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代表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滨与被告王自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滨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徐海滨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天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