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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国,周丽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周友国,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丽华,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国诉被告周丽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友国负担。审 判 员  郭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