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九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贵荣与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荣,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马贵荣,男,66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系公司经理被告李华,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兴华委9组原告马贵荣诉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贵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凤鑫审 判 员  方 军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