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汉阴县雁骏汽车有限公司与陕西郑州日产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阴县雁骏汽车有限公司,陕西郑州日产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雁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东坝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鲁信利,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郑州日产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张岭村6组240号。法定代表人惠全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阴县雁骏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郑州日产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50元、执行费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3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