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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鹏与邯郸恒信德龙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邯郸恒信德龙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邯郸恒信德龙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恒信德龙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荣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