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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普照二社申请执行泸州市普照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普照村二社,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普照村二社。负责人赵渊富,该社社长。被执行人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文化街法定代表人赵小惠,公司执行董事。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普照村二社申请执行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普照村二社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