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二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3465号原告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顺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佳斌,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忠。被告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忠。原告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佳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第一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架设高度50米)施工升降机1台,单价为22.4万元。2.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另行支付首付款9万元,货款8.4万元分12个月均付。3.交货地点为原告公司所在地。4.凡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均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5.如果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偿还欠款,视同第一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并且第一被告自愿承担按总欠款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直至所有欠款偿还。2015年8月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确认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施工升降机,并承认上述欠款事实。第二被告在该《对账函》中,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15年8月5日,第一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4万元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和第一被告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现第一被告逾期没有支付所欠货款,明显违反上述约定,应当立即偿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担保,应为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到期货款10.4万元并支付违约之日至所有货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张华忠(乙方)签订编号为×××号《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向甲方购买×××架设高度为60米的施工升降机1台,单价为22.4万元,总价22.4万元。2.产品交货地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3.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另行向甲方首付款9万元后予以发货,余款8.4万元从产品交接之日起分12月均付,具体按合同附件中的还款计划表执行。4.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还款计划表》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偿还欠款,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所有货款,并且乙方自愿承担按总欠款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直至所有欠款偿还。同日,被告张华忠出具《还款计划表》,确认:合同金额22.4万元,首付金额14万元,分期欠款金额8.4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月付0.7万。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1台施工升降机。2015年8月4日,被告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对账函》,确认截止2015年8月3日,对账人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17.8万元,对账人张华忠拖欠原告货款10.4万元未付。上述对账人互相对对方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尽快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产品买卖合同、还款计划表、补充协议、对账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履行。被告张华忠出具《承诺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4万元,被告张华忠拖欠应支付给原告的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华忠立即偿还货款10.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则按每日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上述约定过高,结合原告的请求以及被告的实际付款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以到期货款9万元为本金,自被告出具《承诺函》之日2015年8月4日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对被告张华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以到期货款9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湖南天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华忠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由被告张华忠、长沙华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