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宗亮与赣州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亮,赣州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刘宗亮,男,汉族,1950年10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客家大道181号国际汽车城1-5号展厅。、法定代表人:谢华斌申请人刘宗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发动机号为F0060919、车架号为LGJE1EE21FM363559的风神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并已提供刘水林所有的赣B×××××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赣州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发动机��为F0060919、车架号为LGJE1EE21FM363559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对刘水林所有的赣B×××××号担保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