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树林与王峰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林,王凤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范树林,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赵云辉,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王凤涛,男,52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委托代理人吴玉国,系原告姐夫。委托代理人王风波,系原告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树林诉被告王凤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树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