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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玉琪与李向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琪,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李向歧,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向歧清偿申请执行人王玉琪借款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1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向歧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向歧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存款13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马春刚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