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颜建芳、姜艳等与陈文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颜建芳。申请执行人姜艳。申请执行人姜赟。申请人周春兰。被执行人陈文豪。申请执行人颜建芳、姜艳、姜赟、周春兰与被执行人陈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