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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潘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泽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潘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泽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泽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蒲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月26日在松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婚后因家庭困难,原告常年上山挖药,以此改善家庭条件。婚后有共同财产石木结构的住房二楼三间、厨房一楼二间、圈棚一楼二间,并有马六匹、黄牛一头、猪两头,出售20头牛的现金54000.00元。婚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回到娘家,此后被告寻找过原告一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雷大某、雷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共同财产折抵;或是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牛13头(每头2700.00元)共计35100.00元;一件水獭皮3000.00元;4、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我家里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加上我自己是残疾,为了两个儿子,请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并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于2001年3月7日生育长子雷大某,于2002年1月26日在松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于2007年3月13日生育次子雷小某。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被告在此期间多次找到原告请求其回家未果,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住房二楼三间、厨房一楼二间、圈棚一楼二间及家具,马3匹、黄牛1头;陪嫁13头牛在5.12地震后变卖,用于修建房屋及日常生活开支,水獭皮现存放于家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因此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尚不满两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亦无家庭暴力的证据,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且已生育两子。故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泽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尕 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