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苟尚明犯抢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苟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863号罪犯苟尚明,男,生于1986年0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2005年0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2008年02月06日刑满释放;2011年0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八个月,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州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尚明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08月0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5分。已缴纳罚金4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苟尚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苟尚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2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