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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陈三喜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9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59号。代表人张秀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三喜,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郭冬梅,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