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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谭国棋与陆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棋,陆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75号原告谭国棋。委托代理人汤永燕、陈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701室。负责人徐长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棋与被告陆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国棋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国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国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谭国棋预交),由谭国棋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高苑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