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若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李某于1993年7月自行相识,同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两子,长子李振于1994年9月8日出生,次子李丹于1997年10月30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李某不顾家,只顾自己玩乐。2012年2月16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某入狱后,家庭重担均压在张某身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次子李丹由张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李某辩称,希望张某可以再给其一次机会,但是如果张某坚持要求离婚,他尊重张某的要求。双方离婚,李某要求取得小儿子李丹的抚养权,认为大儿子李振已经成年参加工作,可以照顾李丹。经审理查明,本院对本案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年××月××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证中备注,双方自1993年3月6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补办结婚证。双方共育有两子,长子李振于1994年9月8日出生,次子李丹于1997年10月30日出生。李丹目前就读高中三年级。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刑事判决书和本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某婚后因犯罪入狱服刑,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尊重张某的意愿。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李丹尚未成年,未能独立生活,李某在监狱服刑,无法承担抚养教育李丹的责任。张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主张李丹由其抚养教育,并不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丹由张某负责抚养教育。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