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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曹厚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曹厚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983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雪松,系该行清收部工作人员。被告:曹厚有,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355元。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