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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闫建钢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钢,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闫建钢,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37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放弃对(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建钢撤销对(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终结对本院的(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