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闫建钢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钢,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闫建钢,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37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放弃对(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建钢撤销对(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终结对本院的(2014)朝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