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卫建林诉被告王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林,王高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8号原告:卫建林,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高德,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建林诉被告王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卫建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