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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集贤县喜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胡东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集贤县喜龙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秀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铁良,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胡东良,成年。申请人集贤县喜龙运业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在被申请人胡东良处的39.48吨钢管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集贤县喜龙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被申请人胡东良处的39.48吨钢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