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霄锋与农贵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霄锋,农贵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何霄锋,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农贵日,个体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天等县天等营坡小区产权证号为0005055的房地产,但均因无人竞拍而第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标的抵债,并已将超出应受清偿债权额的部分补交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