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与张燕芬、张介明、张雄锋、陈洁旋、张梓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张燕芬,张介明,张雄锋,陈洁旋,张梓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汤懿晗。被执行人:张燕芬,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张介明,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张雄锋,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陈洁旋,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张梓聪,男,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燕芬、张介明、张雄锋、陈洁旋、张梓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燕芬、张介明、张雄锋、陈洁旋、张梓聪应付还借款本金84367.5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介明名下小汽车一辆,但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经向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介明名下车辆,但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公众号“”